漯河石化集团一而再再而三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竟拿着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诚信企业”金字招牌,到处招摇撞骗,试问:天下还有什么诚信可言!
请看下列事实:
一、关于杏子加油站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双峰县杏子加油站,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打了183000元到被告业务员游小锤的帐务上购买93号汽油30吨,在销售中出现质量问题被当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汽油;2.没收封存29吨不合格的93高标准清洁汽油;3,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该处罚已生效。………判决如下: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双峰县杏子加油站经济损失227362.6元。如被告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油品不合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省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抽检的油品并非是上诉人的油品,而是油罐中的底油、残渣与上诉人油品的混合物。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因销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27362.6元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因销售自身油品不合格的损失仅为50000元。第三、上诉人己提供价格审批单、称重单、实物出单、产品质量检验单等证明销售给被上诉人的油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7300元,由上诉人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曹林平 审判员:童赞辉、张坚平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邵勋。经周爱华从湖南省双峰县杏子加油站了解到,曾经花了接近二万元申请法院到漯河强制执行过二次,查封了20多个帐户,都没有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