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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权大还是法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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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2-23 15:30:17
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中标权大还是法大?

            深受其害残疾人面临失业维权如此艰难!

尊敬的领导、热心网友:
    我是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名残疾员工,我代表公司一百多名聋哑残疾员工向各位领导和热心网友反映
安阳市机动车号牌招标采购中的暗箱操作,违法违规问题.
      2011824日,安阳市采购中心组织了机动车号牌公开招标开标会,会上最终确定拟中标结果为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机动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是28.3元,因此,中标价28.3元远远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是典型的恶意竞争,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我公司依法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826日和830日,安阳市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由于意见不统一,经过两天的激烈争论,安阳市采购中心对我公司作出书面答复,但是该答复回避本次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核心问题,有意掩盖违法串标行为。我公司又依法向安阳市财政局进行投诉,随后又向河南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无奈,权大于法,我们始终没有得到公正的答复,中标结果低于生产成本价的事实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敢于确认,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实属罕见.更可气的事,有关部门领导竟然说,"就算你们告到财政部也没有用".
     拟中标结果28.3元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这是一个非常简单明了的事实,但是,始终没有任何一个专家或者部门可以肯定的答复我公司,这不仅让我想到2005年机动车号牌招标时的情况。
    2005年,安阳市方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发布 “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竞争性谈判”公告,我公司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竞标,9月26日开标时,只有我公司一家单位具有号牌生产准产证资质,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此次采购依法流标。此后,本项目并未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但是,2005年10月28日,安阳市方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却直接发布了“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的中标公告”,拟定中标单位为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厂(即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公司前身)。该中标公告的发布简直荒唐可笑,没有经过招标程序而直接发布了中标公告,可见这显然涉嫌暗箱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据调查,当时涉嫌暗箱操作的三家企业分别为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厂、市常兴轧钢有限责任公司、市龙安区平原标牌厂。常兴轧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钢材、道路交通标志牌、地名牌、交通设施产品加工销售。平原工务器材厂经营范围是:铁路配件、钢材改制。其中,龙安区平原标牌厂是个虚假单位,并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调查,2005年6月平原工务器材厂在变更经营范围时,被委托人是崔静,但在2005年9月投标时,龙安区平原标牌厂的代表人又是崔静,且所谓的两个厂家所留电话联系同是5296040,显而易见所谓的三个单位其实是同一家单位,最重要的是这所谓的三家企业均没有机动车号牌准产证。
    2011年机动车号牌招标是2005年违法招标的又一次重现,权大于法。开标前,采购方与监督部门在安阳市交警队多次召开座谈会,涉嫌暗箱操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以低于成本价恶意中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剥夺了我公司合法中标的权利,并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全体残疾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相信安阳市政府会公正解决,更相信广大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坚信法律与权利的较量终会有胜利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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