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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功臣致北京市慕平检察长公开举报信(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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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2-16 13:32:05

尊敬的慕检察长您好:
    以下情况真人真事,句句属实有人证、物证、书证 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叫王秋生(身份证号:110101196309043530),男,48岁,住;北京市东城区,联系电话:13121308899,邮箱地址:[email=wqsyx123@sina.com]wqsyx123@sina.com[/email]  
2006年9月29日晚7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明知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我涉嫌“莫须有”的“包庇”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且延长至31天,后以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至今我也不知道我涉嫌“包庇”的犯罪的人是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01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与侦查机关(部门)在办案中达成共识,其中将通知撤销案件、纠正违法也纳入了向侦查机关(部门)说理的范围。
由于我没有实施过任何包庇行为,由于北京市公安局对我涉嫌莫须有的“包庇”罪的法定追诉时效期也已过六个多月了,法定案件的侦查也已彻底终结,我既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然而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拒不履行法定撤销案件职责,拒不给我一个结论。
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曾经历时5年多属实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北京市公安局违法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及拒不依法履行法定撤案职责的违法事实1780余次(有举报查询码为证),发挂号信20余封(有挂号信凭条为证),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综上所述,恳请北京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屡行“署名举报件件答复”的承诺,给我一个答复

                                               2012年2月16日

同时我也恳请广大网友监督呼吁:恳请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详细情况请链接本人博文地址:http://i.sohu.com/p/=v2=dcNo9jdA2XFx3MezgS5jb20=/blog/view/200582062.htm  
 
离线wqsy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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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2-16 13:49:40
曹建明检察长: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严肃查办案件
离线珍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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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软座  发表于: 2012-02-16 14:55:51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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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躺椅  发表于: 2012-02-17 11:09:04
回 2楼(珍惜生活) 的帖子
珍惜生活:很好的 (2012-02-16 14:55) 

谢谢您的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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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02-17 12:05:43
很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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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2-18 13:17:05
回 4楼(wy330226a) 的帖子
wy330226a:很好,顶 (2012-02-17 12:05) 

谢谢您的关注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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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2-20 13:23:03
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报告称“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是导致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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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2-21 15:36:54
中纪委副书记何勇:要着力解决涉诉信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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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2-02-23 17:58:26
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监督失效、不敢监督。
离线56348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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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2-02-24 00:10:30
我很喜欢,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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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02-25 14:51:53
回 9楼(563484358) 的帖子
563484358:我很喜欢,太精彩了
....... (2012-02-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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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2-03-01 13:10:34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讲:刑诉法是人权保障“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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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2-03-07 15:44:24
“尊重和保障人权”谁来监督落实?百姓恳请北京检察机关依法敢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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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2-03-08 09:17:02
反映材料(概述版)    
1997年一名优秀的电气自动化技术人员遭受“中毒事故”,伤至“西医理论走入尽头”。1999年5月底拿到厂方发给的《工伤证》之后,与劳动局一同被单位告上法庭。单位的诉讼目的是:“要看看《工伤证》的法律效力。”——这正是这起伤害发生的起因。
若非故意所为,这起事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因为专业性质、经验习惯等等注定了她不会、也不必用健康换金钱,更不可能被已知毒物所侵害!!
若非故意所为,溶剂乙醇怎可能变成剧毒的甲醇(和甲醛)(请看《不饮酒也会甲醇中毒》)!!!若非故意所为,当时500元即可阻断这“宁做十次江姐”的终身伤痛!
若非故意所为,如何敢在摧残生命的同时“侮其疯”?!!残忍吗?……若无伤痛,如何逼人诉讼?(详情请看《于虹的官司》)
当刑事犯罪(故意伤害)化为民事侵害,化得又是如此的不费吹灰之力!那么,将小事(民事)化了的动力必然强劲!
2000年8月在“亚啤负担于虹工伤待遇”的判决生效之后,亚啤拒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鉴于本案侵害后果的特殊性,依靠法院执行确实麻烦,更麻烦的是,应该由法院依法规审核票据,裁定给付的执行案,简易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被法院一次次推向程序漩涡。至今,近二十份裁判决书,一份重审生效,三份终审生效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伤者十二年200余万元的医疗待遇赔付,而且开脱了单位的赔付责任……伤者维权必须重新起诉……但是中院主管立案的尚副院长明确告知 “有诉权”,却坚决不予立案也不裁定驳回;……总之,了解案情又有权办案的都在沉默。
沉默  沉默  不在沉默中爆发  就在沉默中灭亡
这是2006年省政法委的重点督办案、省高法重点查办;2009年9月17日,省委巡视组带来了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的“特别嘱托”:“十二年了,该结束了”;……2010年3月底,省政法委再次来新乡,重点督办该案……,现在省政法委“三个月”的督办已告结束。至今,一切如故。39万执行款压在法院已逾四年!顶风作案的法官依然逍遥法外……(详情请看附件《关注与结果》及《39万执行款被法院扣押的经过》)
“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严惩拒不执行判决罪”(2007年9月25日《新闻联播》、9月26日《人民法院报》头版),这一《通知》的定罪条款,已将第二轮诉讼开始至今十年余,枉法、失职之人定格在了“违法者”的范围内!但是,这一《通知》至今得不到贯彻落实……这正是该案不能依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正因为如此!省委(指示)、市委(办案原则)、当事人(诉求)三方完全一致的“法律框架之内……”的一切,无法兑现!!!
这只是印证了历史规律:求上得中、求中得下    
2001年5月2日,河南电视台《法制时段》“五•一”劳动者特别节目——《于虹的官司》播出,其后两年中四次追踪报道。当月报纸登载:“亚啤咋能漠视职工权益?”,记载了省总工会、省妇联给予的关注;副标题:“屡赢官司难赔付 ……”,小标题“转一个圈回到原地”道出了本案多年难以结案的原因及实施手段!
    
反映人:于虹(电话:0373—2166008;15637395618)
2011年4月2日
侵害方早在厂务会上说:于虹这场官司拖到最后笃定是个输这里的输指的是赔偿。“屡赢官司难赔付”是省媒体当年对该案的预测和多年来至今案件的状态。“罪犯不在乎你为他定什么罪名,他在乎的是对他的处罚”。
    对罪犯迟迟不能兑现的处罚,实质上是对政党信誉的损害、对公平正义的损伤。对罪犯的处罚何时能兑现?这是司法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点百度《于虹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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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2-03-28 12:56:06
回 13楼(20101963) 的帖子
20101963:反映材料(概述版)    
1997年一名优秀的电气自动化技术人员遭受“中毒事故”,伤至“西医理论走入尽头”。1999年5月底拿到厂方发给的《工伤证》之后,与劳动局一同被单位告上法庭。单位的诉讼目的是:“要看看《工伤证》的法律效力。”——这正是这起伤害发 .. (2012-03-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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