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 所述都是实际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不会上网,托人发到网上,让大家给评评理,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们承担!
下面我们把案件的前前后后的情况简要地说一下,让大家看看到底是案件有问题,还是有人置国家法律、生效判决不顾,出于不可说的原因故意干扰下级法院执行!
案件简要情况: 一、许昌市中级法院当年无缘无故违法撤销没有一点问题的许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孙书森、许西振张根林等5户长葛市民,均住在长葛市市兴街北段路西,或为都市村庄原住民,或为外来户,住房连在一起。都市村庄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纳入城市建成区,成为归办事处管理的居委会,土地已依法成为国有土地。我们的“宅基地”也不是依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无偿获得的,而是根据长葛当时的政策,以每亩两到三万元的价格购买的。我们5户有的到土地部门把集体土地证换成了国有土地证,有的没换。
2004年3月,我们5户分别与长葛市八七建筑公司订立“合作开发协议”,八七公司盖章,岳军明签字(八七公司出具委托收,委托他为“该住房改造项目”负责人)。合同主要内容为:我们出土地使用权,八七公司负责建房等一切事务;我们有权得到有产权住房一套,再购买其他房时优惠,搬迁时得到补助费和将来用来办房产证的费用1000元。还约定工期为10个月,不管哪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每延迟一天,须向对方赔偿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我们数日内便履行完义务,搬迁完毕,投亲靠友别处寄居,但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才等到房子,且一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发生纠纷后,我们按原来的协议约定申请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八七公司先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于2007年9月初诉至许昌中院,后见胜诉无望又主动撤诉,9月27日法院裁定准许。
2008年1月7日,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按我们的诉请裁决八七公司支付我们原协议约定的一半的违约金。
我们大概是在2008年春节过后的3月份领到仲裁裁决书的。当时我们的代理律师说,如果6个月内八七公司不申请中级法院撤销裁决,我们就可以去申请执行了。此后刚开始的一两月里,我们一直很注意八七公司有没有到许昌中院告状。后来慢慢放松了警惕。大概是2008年八九月份吧,我们从八七公司的人那边获得消息,他们申请许昌中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了。我们也托人找许昌中级法院的法官打听过这事,但我们觉得八七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一点道理,八七公司这样做无非是拖延时间,这个官司我们肯定是赢,也就没有再请律师。
2008年10月17日我们赶到许昌中级法院。办案法官李洪涛等人非要让我们把第一次见到并收到收到八七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签收为10月6日,说10月6日已经通知我们原来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让我们过来了,我们不愿意,因为我们的确是在前一天的10月16号才从原来的律师那里得到通知的,就坚持把收到日期写成了10月16日。从民二庭李洪涛等几个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口气里,我们感到势头不对要坏事,回来后经过熟人介绍,赶紧到郑州请了一个律师。随后我们才知道:早在2008年10月13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就已经作出(2008)许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撤销许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了!
其实,许昌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没有一点问题,我们找了很多法律人士问过。当年我们在网上发的有贴子,大家在百度上搜一下“许昌市中院、违法撤销仲裁裁决”关键词就可以找到详细的理由。
办案人员为什么会明目张胆地违法办案撤销裁决?因为这种案件比较特殊,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法院随便找个理由就能给撤了,没有任何监督——这就给了一些人徇私枉法的机会,还振振有词:我们并没有剥夺你们的实体权利呀,你们还可以打官司嘛!许昌仲裁委的负责人说:法院要要撤销裁决,我们也没有办法。但公道自在人心,老百姓是不会从背后议论我们的。可我们5户已经没钱再去打官司了,当时有人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还有一户已经七八十岁了,重病在身。他们是想通过打官司把我们拖垮呀!当时我们连死的心都有了。
二、经过我们各处信访,许昌市中级法院院长决定有错必纠,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主动再审此案,再审驳回了八七建筑公司的撤销申请,维持了许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暂且不说仲裁裁决没有一点问题,法院依法办案根本不会撤销。许昌中级法院审查仲裁程序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程序合法吧。但是:
(一)此类案件对中级法院来说相当于一审,根据最高法有关精神,应以开庭审理为妥,却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并且书面审理也没依法释(2006)7号文第24条的规定询问5位被申请人。
(二)2008年10月17日5被申请人才正式收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在此之前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撤销决定明显不当。
(三)此类案件法律规定两月审结,办案人员称“让仲裁委员会送卷”耽搁了时间。法院是国家司法,仲裁是民间司法,两者之间关于调卷的纠纷不是审理延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法定理由。
(四)“通知不到被申请人”也不是法院的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互相熟识,5被申请人此段时间均未外出,怎会通知不到?即使真的通知不到,民诉法规定的有关法定程序也未采取。
明目张胆违法办案,法院还让不让老白姓活了!我们再也折腾不起也打不起官司了。经过我们多方信访,许昌中院有关领导查明情况后,法院梁院长决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主动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这就是(2009)许法民申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的来历。
许昌市中级法院经过再审,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许民再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虽然“本院再审认为”部分写得模糊不清,有推却责任嫌疑,但最终撤销了原民事裁定,驳回了八七建筑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