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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河南省检察长蔡宁一封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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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踏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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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2-02 05:29:27
河南省检察长蔡宁一封公开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2月29日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2012年1月11日向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提交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来访群众到基层检察院举报、控告、申诉,可自主点名选择案件承办检察院任何一名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办案人员接访。”“要把信访人当家人,把来信当家信,把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检察机关对市级检察机关是垂直领导和监督关系。我们对开封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超直接参与刑事陷害无辜公民许建一案的控告、申诉,对口的是河南省检察院,我们期待河南省检察长蔡宁依法监督、受理:

开封市检察长张志超渎职枉法陷害许建

    许建,开封市运管处总工程师、科技兴汴带头人——1998年放弃美国12万美金的年薪,毅然登上返回祖国航班,矢志报效国家。
    一、张志超勾结贪官隐匿证据,非法立案陷害许建。
    许建因反对开封市运管处处长薛勇抢占企业土地、违法建私宅而被其诬陷。2005年5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许建;2005年9月,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对许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07年9月1日,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批准撤销案件,由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制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200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8条的规定:《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送达许建本人;撤销案件以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重新侦查。该案属检察机关自侦自诉案件,张志超与薛勇共同隐匿这份《撤销案件决定书》,至今不送达许建本人。
    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张志超又亲笔签批、指定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对许建立案侦查,继而批捕、提起公诉。在公诉、一审、二审期间,张志超拒不向法院提交《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份证据至今仍被其隐匿。
    二、张志超操纵毒打羁押在杞县看守所的许建
    2010年6月13日,张志超、薛勇勾结郑州铁路流氓公安王全州、丁岩二人在新郑国际机场,谎称有检察院的通缉令,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便将赴上海治病的许建非法拘押,并关在铁笼里,对病弱的许建进行肉体摧残和人格侮辱;许建被拘留后,张志超在派开封市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官焦世峰到看守所做询问笔录之前,先让同监号的犯人毒打许建;许建在杞县看守所病重卧床一个多月,张志超指示不准许建亲属为其取保,不准住院治疗。贪官薛勇在外扬言“叫许建死到看守所,大不了花钱摆平”。
    三、张志超指使手下制造伪证、用非法证据陷害许建。
    一审期间,张志超安排检察人员沈献力等人勾结薛勇和证人邹洪文,用作废的公章出具伪证陷害许建;
许建案的二审是上诉案件,但张志超公然违法,以抗诉案件程序办案。他安排市检察院的刘夏平、张安等工作人员虚构事实、篡改原始票据,向法庭出具三份虚假的鉴定文书陷害许建;
张志超迫使开封市中级法院超期三个月审理,亲自安排检察院的沈献力、时双喜二人,非法补充了大量的证据:用虚构的事实指供、诱供证人,制作伪证陷害许建。
    四、张志超挟持开封市法院枉判许建
    张志超亲派检察员五次列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许建案专题会议,监督其必须判许建有罪,否则就长期羁押其法官以报复。开封市中级法院按照张志超的旨意,以猜测定罪、枉法判处许建有期徒刑三年。随即开封市检察院就释放了长期羁押在开封县看守所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铁中。
    五、张志超与贪官勾结以陷害许建为筹码谋取私利。
    张志超陷害许建、将许建判刑后,在贪官薛勇、李森林(原开封市组织部长,已被“双规”)的帮助下, 2011年3月将自己的夫人丁超英从驻马店调入开封市交通局,变身为公务员,并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这是张志超和开封市贪官勾结以陷害许建为筹码得到的肮脏回报。
    开封市检察院张志超检察长是一位不知廉耻、不择手段、践踏法律、祸国殃民的经营自己的权势和利益的双面人。请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清张志超陷害许建的事实真相,为清白无辜的许建平反昭雪;严肃查处混入检察机关的败类张志超,为党除害、为国除害、为民除害。
    *我们对上述申述、控告负法律责任,所需证据,我们随时提供。


                                                                          申述、控告人:李秀珠(许建妻) 13837858898
                                                                                                         联系人:胡四平 13503780636
 
离线一字千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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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2-02 09:05:59
离线清风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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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软座  发表于: 2012-02-02 13:57:30
强烈抗议!请不要把大官的“违法”说成“违纪”
离线201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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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躺椅  发表于: 2012-02-03 09:07:13
反映材料(概述版)    
1997年一名优秀的电气自动化技术人员遭受“中毒事故”,伤至“西医理论走入尽头”。1999年5月底拿到厂方发给的《工伤证》之后,与劳动局一同被单位告上法庭。单位的诉讼目的是:“要看看《工伤证》的法律效力。”——这正是这起伤害发生的起因。
若非故意所为,这起事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因为专业性质、经验习惯等等注定了她不会、也不必用健康换金钱,更不可能被已知毒物所侵害!!
若非故意所为,溶剂乙醇怎可能变成剧毒的甲醇(和甲醛)(请看《不饮酒也会甲醇中毒》)!!!若非故意所为,当时500元即可阻断这“宁做十次江姐”的终身伤痛!
若非故意所为,如何敢在摧残生命的同时“侮其疯”?!!残忍吗?……若无伤痛,如何逼人诉讼?(详情请看《于虹的官司》)
当刑事犯罪(故意伤害)化为民事侵害,化得又是如此的不费吹灰之力!那么,将小事(民事)化了的动力必然强劲!
2000年8月在“亚啤负担于虹工伤待遇”的判决生效之后,亚啤拒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鉴于本案侵害后果的特殊性,依靠法院执行确实麻烦,更麻烦的是,应该由法院依法规审核票据,裁定给付的执行案,简易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被法院一次次推向程序漩涡。至今,近二十份裁判决书,一份重审生效,三份终审生效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伤者十二年200余万元的医疗待遇赔付,而且开脱了单位的赔付责任……伤者维权必须重新起诉……但是中院主管立案的尚副院长明确告知 “有诉权”,却坚决不予立案也不裁定驳回;……总之,了解案情又有权办案的都在沉默。
沉默  沉默  不在沉默中爆发  就在沉默中灭亡
这是2006年省政法委的重点督办案、省高法重点查办;2009年9月17日,省委巡视组带来了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的“特别嘱托”:“十二年了,该结束了”;……2010年3月底,省政法委再次来新乡,重点督办该案……,现在省政法委“三个月”的督办已告结束。至今,一切如故。39万执行款压在法院已逾四年!顶风作案的法官依然逍遥法外……(详情请看附件《关注与结果》及《39万执行款被法院扣押的经过》)
“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严惩拒不执行判决罪”(2007年9月25日《新闻联播》、9月26日《人民法院报》头版),这一《通知》的定罪条款,已将第二轮诉讼开始至今十年余,枉法、失职之人定格在了“违法者”的范围内!但是,这一《通知》至今得不到贯彻落实……这正是该案不能依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正因为如此!省委(指示)、市委(办案原则)、当事人(诉求)三方完全一致的“法律框架之内……”的一切,无法兑现!!!
这只是印证了历史规律:求上得中、求中得下    
2001年5月2日,河南电视台《法制时段》“五•一”劳动者特别节目——《于虹的官司》播出,其后两年中四次追踪报道。当月报纸登载:“亚啤咋能漠视职工权益?”,记载了省总工会、省妇联给予的关注;副标题:“屡赢官司难赔付 ……”,小标题“转一个圈回到原地”道出了本案多年难以结案的原因及实施手段!
    
反映人:于虹(电话:0373—2166008;15637395618)
2011年4月2日
侵害方早在厂务会上说:于虹这场官司拖到最后笃定是个输这里的输指的是赔偿。“屡赢官司难赔付”是省媒体当年对该案的预测和多年来至今案件的状态。“罪犯不在乎你为他定什么罪名,他在乎的是对他的处罚”。
    对罪犯迟迟不能兑现的处罚,实质上是对政党信誉的损害、对公平正义的损伤。对罪犯的处罚何时能兑现?这是司法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点百度《于虹的官司》)
离线站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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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2-02-03 14:04:12
一诺千金!
离线独行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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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2-08 09:07:57
离线中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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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2-09 23:00:55
离线豫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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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2-10 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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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2-02-14 08:17:01
离线破茧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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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02-16 21:16:56
张志超安排检察人员沈献力等人勾结薛勇和证人邹洪文,用作废的公章出具伪证陷害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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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2-02-17 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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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踏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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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2-02-21 08:42:18
言出必行!
离线踏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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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2-02-21 08:46:38
诚实守信!
离线佛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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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2-02-23 14: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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