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材料(概述版)
1997年一名优秀的电气自动化技术人员遭受“中毒事故”,伤至“西医理论走入尽头”。1999年5月底拿到厂方发给的《工伤证》之后,与劳动局一同被单位告上法庭。单位的诉讼目的是:“要看看《工伤证》的法律效力。”——这正是这起伤害发生的起因。
若非故意所为,这起事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因为专业性质、经验习惯等等注定了她不会、也不必用健康换金钱,更不可能被已知毒物所侵害!!
若非故意所为,溶剂乙醇怎可能变成剧毒的甲醇(和甲醛)(请看《不饮酒也会甲醇中毒》)!!!若非故意所为,当时500元即可阻断这“宁做十次江姐”的终身伤痛!
若非故意所为,如何敢在摧残生命的同时“侮其疯”?!!残忍吗?……若无伤痛,如何逼人诉讼?(详情请看《于虹的官司》)
当刑事犯罪(故意伤害)化为民事侵害,化得又是如此的不费吹灰之力!那么,将小事(民事)化了的动力必然强劲!
2000年8月在“亚啤负担于虹工伤待遇”的判决生效之后,亚啤拒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鉴于本案侵害后果的特殊性,依靠法院执行确实麻烦,更麻烦的是,应该由法院依法规审核票据,裁定给付的执行案,简易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被法院一次次推向程序漩涡。至今,近二十份裁判决书,一份重审生效,三份终审生效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伤者十二年200余万元的医疗待遇赔付,而且开脱了单位的赔付责任……伤者维权必须重新起诉……但是中院主管立案的尚副院长明确告知 “有诉权”,却坚决不予立案也不裁定驳回;……总之,了解案情又有权办案的都在沉默。
沉默 沉默 不在沉默中爆发 就在沉默中灭亡
这是2006年省政法委的重点督办案、省高法重点查办;2009年9月17日,省委巡视组带来了省政法委书记李新民的“特别嘱托”:“十二年了,该结束了”;……2010年3月底,省政法委再次来新乡,重点督办该案……,现在省政法委“三个月”的督办已告结束。至今,一切如故。39万执行款压在法院已逾四年!顶风作案的法官依然逍遥法外……(详情请看附件《关注与结果》及《39万执行款被法院扣押的经过》)
“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严惩拒不执行判决罪”(2007年9月25日《新闻联播》、9月26日《人民法院报》头版),这一《通知》的定罪条款,已将第二轮诉讼开始至今十年余,枉法、失职之人定格在了“违法者”的范围内!但是,这一《通知》至今得不到贯彻落实……这正是该案不能依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正因为如此!省委(指示)、市委(办案原则)、当事人(诉求)三方完全一致的“法律框架之内……”的一切,无法兑现!!!
这只是印证了历史规律:求上得中、求中得下
2001年5月2日,河南电视台《法制时段》“五•一”劳动者特别节目——《于虹的官司》播出,其后两年中四次追踪报道。当月报纸登载:“亚啤咋能漠视职工权益?”,记载了省总工会、省妇联给予的关注;副标题:“屡赢官司难赔付 ……”,小标题“转一个圈回到原地”道出了本案多年难以结案的原因及实施手段!
反映人:于虹(电话:0373—2166008;15637395618)
2011年4月2日
侵害方早在厂务会上说:于虹这场官司拖到最后笃定是个输这里的输指的是赔偿。“屡赢官司难赔付”是省媒体当年对该案的预测和多年来至今案件的状态。“罪犯不在乎你为他定什么罪名,他在乎的是对他的处罚”。
对罪犯迟迟不能兑现的处罚,实质上是对政党信誉的损害、对公平正义的损伤。对罪犯的处罚何时能兑现?这是司法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
(点百度《于虹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