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桥新闻网一网友以“小区办学扰民谁来管?”发贴反映说:平桥世纪花园五号楼这两天有人挂牌准备办初高中学习班,深夜十二点多还往楼上搬桌抬椅,动静大得整个楼房老人孩子无法休息,从这点看办学人一点道德品质也没有,过两天学生来了可想而知,春节期间更会给整个小区带来不安定因素。请问他在小区居民楼上办学是否合法,如没有合法手续,哪部门应该对他进行管理?
帖子发出后,12月26日,平桥办事处中心校给予回复:平桥办事处中心校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于2011年12月26日派出主管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前往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1、平桥世纪花园5号楼4单元办学全称是:志航辅导培训中心。该学校正在筹办中,并准备积极申请办证。
2、具体扰民原因是由该同志结婚引起。
3、中心校对该校进行了办学行为规范要求,该校负责人态度端正,并承诺在以后的办学中,加以改正。
平桥办事处中心校
2011年12月26日
从平桥办事处中心校的回复中看,在小区居民楼上办学是否合法并没有正面回答,但从第一条回复语气中可以看出,平桥办事处中心校认为在居民楼上办学是可以的,只要为其办理好各种手续,场所不是他们关心的问题。
争对网友的关注,27日上午,记者到平桥办事处中心校进行采访了解。因主管校长不在,记者电话采访了主管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段校长,向他了解民办学校申请办证的前提条件,并直言在居民楼上办班是否符合要求。段校长不耐烦地回答:我看你要多学习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家是郑州过来的,有一定教学经验,政府也是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记者不解回答:《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办学许可首先要具备四个条件,其中对办学场所的要求是: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显然,该办学场所是不符合条件的,是违法的,是与《物权法》相违背的,除非段校长把胡J涛书记签发的《物权法》当一张擦屁纸。
记者随即前往平桥区教体局,争对以上问题采访分管全区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张汉国书记。张书记首先表示对记者关注教育系统表示感谢,解释说民办学校初审是属地管理,平桥办事处中心校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办学条件的初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区教管办对初审合格的还要进行现场审验。张书记表态说:因民办学校校舍涉及到安全、消防、卫生、治安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区教管办对教学许可证的申请发放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寒暑假期间,也会加大对城区的检查力度,对违法办学办班等情况进行查处并依法取缔。
最后,记者前往平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中心主任律师孙文亮说:当前,因小区“住改商”引发的纠纷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其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安宁、安全、舒适成为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因为“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也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
孙律师说:对于在小区居民楼办学等“住改商”行为,首先要找物业部门寻求帮助解决;其次,在居民楼进行“住改商”行为,明显违反《物权法》,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取得合法手续和批准证书,业主可以向工商、税务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