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回:安置政策言之凿凿 市县公司违《例》犯“策”
诗云:万事皆有秩序在,法律法规俱载明
依法行政求公平,方是和谐第一功。
诸位:这段话说的是:在当今法治社会,一切都有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秩序,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只要依法行政,追求公平、正义,那就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社会也就“和谐”了。退伍安置也是一样,各项安置政策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只要按安置政策办,还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可是市、县公司,偏偏做出些违《例》犯“策”的事来,使赵萌退伍安置问题备受磨难,至今未能妥善解决,这是怎么回事,且听我一一道来: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
民政部门又有文件规定:向各单位预分劳动指标的依据是:“当年退伍军人人数,企业经营效益,企业在册职工人数,企业用工需求”四大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