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卢氏县民政局对我的信访案件尽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书
赵永胜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有关行政机关受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信访人所在地及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其说服教育工作;信访人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政策依据的,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充调查,重新做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
可见,信访事项既可以向“信访工作机构”也可向“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对于三级终结信访,信访人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政策依据的信访事项,就是直接由信访人向责任单位提出,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充调查,重新做出处理意见,这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根据以上规定:信访人既然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政策依据,那么责任单位——卢氏县民政局就应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给信访人受理书面告知书,然后进行补充调查,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退一万步说:即便是卢氏县民政局不受理,卢氏县民政局也应当向卢氏县信访局等相互通报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的信访案件,自2012年2月10日下午交给卢氏县民政局,至今已38天,而卢氏县民政局至今仍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这是严重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是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又一严重侵犯!强烈要求卢氏县民政局尽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赵永胜2012.3.18
本帖曾于2012.3.18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到卢氏县民政局办公室、退伍安置办公室,他们也收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