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荒诞离奇的“强仧奸案”和
一个老警仧察17年的泣血喊冤史
我叫孟凡留,男,汉族,1947年12月生,高中文化,原系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吴城派仧出所所长,1995年6月被南阳市中级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我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仧党,1972年8月在桐柏县安棚乡政府参加工作,1976年调入桐柏县公安局,1980年任桐柏县回龙乡派仧出所副所长,1984年任桐柏县原果园乡派仧出所所长,1992年9月30日调任桐柏县吴城乡派仧出所所长。当时由于吴城乡治安混乱,派仧出所工作疲软,积案太多,局党委特地临危授命于我。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全所仅有三名干警的艰苦条件下,我认真负责,秉公办案,迅速“消化、处理”了积压、遗留的行政案件30余起、刑事案件20余起(可查阅当时的案卷),吴城乡的治安状况得到迅速扭转,受到了县局、乡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但是,在经我手办理的案件和受到打击处理的人员中间,不乏县公、检、法有关领导的亲戚、朋友,甚至还有南阳市政法部门个别领导的亲属,他们在我办案过程中都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地讲过情,要求“关照一下”或“手下留情”,无不被我一口回绝,正因为我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办案作风,不仅切切实实地得罪了桐柏、南阳两级司法系统一部分“实权人物”,也给自己未来的冤案埋下了沉重的伏笔。
1993年3月,在办理“张定坤奸仧淫幼女案”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报案时间距案发已经长达7个多月,而且该案没有任何直接、有力的物证,仅有“受害人”马英的陈述和“嫌疑人”张定坤的供述,县公安局法制科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仅有“证言”,证据不足,对我们的“侦查报告”提出了4条补侦意见(参见原案卷宗):1、提取“受害人”马英的内仧裤作血液、精斑化验;2、绘制现场平面图;3、落实查证马英的真实年龄;4、对马英作“处女膜妇科鉴定”。上述意见“第1条”-----马英及其母均称“内仧裤在案发后不久已经被拆洗后丢弃”,早已无法查找;“第2条”----马英的真实年龄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一直无法弄清;“第4条”------在给“受害人”马英做“妇科鉴定”后,1993年4月15日桐柏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处女膜11点处似有一裂口”,更让人感到此案疑点重重:“似有”二字说明妇科鉴定根本就不能确定“受害人”的处女膜到底是否破裂,与受害人及其母亲“陈述”的“小妮被张定坤糟蹋后,下身出血”自相矛盾;其次,即使处女膜有“裂口”,位置也不对,因为“法医学”临床表明,处女膜因性仧交行为的破裂一般发生在“4至5点或7至8点处”,而且一般为两个“缺口”。
正因为该案证据不确凿、不充分且证据证言之间互相矛盾,县局和县检察院也多次派员讨论此案(可参见当时的卷宗,上述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而难以决定继续批捕、审判,“嫌疑人”也已经在派仧出所被违法监视居住了3个多月的无奈情况下,按照当时桐柏县公安局“消化处理”积案的惯例(有时任局长王功林的讲话记录为证),我在“口头”报经当时的主管副局长王红义同意后(见王红义同志的亲笔证言),在“嫌疑人”张定坤依法提供了合格的“人保”和“财保”后,为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并非放纵案犯,也没有撤销案件,一旦证据确凿充分,完全可以继续办理,1994年3月我还专门安排本所干警朱复义对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7起上年遗留案件进行过补充侦查(见桐柏县公安局干警朱复义的亲笔证言)。
“变更强制措施”不等于“私放罪犯”,何来我“徇私舞弊”犯罪一说呢?!但是,宛城区、南阳市两级法院就是对此十分明显的事实视而不见,在庭审的过程中,对我不利的证言没有(也不敢)当庭进行质证、对我有利的证言一律不予采信,把“疑罪从无”的原则丢掷脑后,把“犯罪嫌疑人”当成罪犯,把“尚在办理的半成品案件”说成是“撤销案件”,硬给我扣上“私放罪犯”的大帽子,把我投进了监牢!我想在此请教那些“高高在上、铁面无私”的法官老爷们:
第一,按照修改前的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刑事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在“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是否有罪不清楚的情况下”,我既没有伪造、篡改证据的行为,也没有指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篡供、反供,作为主办警官谈何“包庇”?!在张定坤“强仧奸仧幼女案”没有确认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就判我个“徇私舞弊罪”,这是不是“沙滩盖楼”的荒唐行径?是不是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生动描述?!!
第二,按照我国《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执行场所是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因此,把有固定住所的“嫌疑人”超期羁押在派仧出所,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案件疑点重重无法继续办理的情况下,我报经主管局长同意,给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有何不妥?!即使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我有接受当事人“吃请”的行为,那也是“违纪不违法、有错没有罪”,无论如何也构不成徇私舞弊罪!!
第三,从“监视居住”到“取保候审”的变更完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我在报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给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何来我“擅自”一说?!
第四,假如张定坤真的构成犯罪,那么,从1993年案发一直到2009年,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在我作为该案的主办警官犯了“徇私舞弊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为什么桐柏县、南阳市两级司法机关面对这起性质恶劣的“强奸仧幼女案”,继续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玩忽职守放纵罪犯呢?!为什么不雷厉风行抓捕案犯,快侦快判,为民申冤严惩犯罪呢?!该案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反而是因为在我刑满出狱后一直上仧访、告状、喊冤的巨大压力下,为了坐实我的“罪名”成仧立,避免我翻案、闹事、添乱,有关部门才被逼无奈,于2009年将一直在家中安分守己生活的张定坤抓捕、判刑,可是请各位注意:作为一名民愤极大的“强奸仧幼女案”的罪犯竟然被南阳市中级法院仅仅判了一个“缓刑”?!这难道不是对那些“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刚直不阿的”警官们、法官们的无情嘲弄吗!!!更荒唐的是,桐柏县法院竟然把我的“冤案”作为证明张定坤有罪的证据之一,这不是典型的“冤冤相证”吗?!
第五,2009年桐柏县、南阳市两级法院审判“张定坤奸仧淫幼女案”时的“证据”与1993年我办理该案的时候没有任何变化,不仅“受害人”的年龄也即是否是幼女没有查清,而且除了“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的供述”外,仍然没有任何有力的物证,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医学鉴定”都没有!再说,该案距案发时已经16年,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司法机关对该“犯罪行为”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既没有抓捕过嫌疑人,也没有上网通缉嫌疑人,完全就和没事一般,按照《刑诉法》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该案早已超过追诉时效,不知道两级法院究竟依据的那国《刑法》、那个条文判决张定坤强奸罪成仧立的?!
无辜的冤案给我本人和我的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我的大儿子和小女儿因为我的冤案,双双被气成了精神病,2004年被南阳市精神病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病一发作起来的时候,就在家里乱砸乱打(参看照片)。我本人因为精神和牢狱的双重刺激,也患上严重的心脏病,一家6口(我和老伴、患病的大儿子和小女儿、离异的二儿子和一个小孙子)的生活全靠我爱人在街头卖馍维持。我的同事(也是所谓的“同案犯”)王金海遭此横祸,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在服完短短的一年刑期后,就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43岁即英年早逝,留下孤寡母女2人在困苦中煎熬。临死前,王金海留给爱人余巧云的最后一句话是:“巧云啊!我对不起你,咱冤啊、、、、、、”。
近年来,南阳市、县(区)两级司法机关办理的冤假错案并不仅仅只有我这一起,还有很多,其中,轰动全国的“1997年贾付元“精神病”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此案系桐柏县、南阳市、河南省三级公安机关在为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草率办案,个别办案人员造假仧证包庇凶手,致使该案在受害人家属历经4年的上仧访、告状、喊冤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专家给“嫌疑人”作了第四次精神病鉴定后,杀人凶手才最终伏法(此案已经入选中国《20世纪末平仧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丛书》);还有号称“南阳第一命案”的“1992年赵东升被桐柏县公安局联防队员伤害致死案”,由于公安机关“上下联动,掩盖家丑,包庇凶手”,致使该案在历经12年后,在62位全国人大代表连年关注并在全国人大会上强力呼吁的情况下,正义才终于得到伸张,犯罪嫌疑人一个被判死缓、一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桐柏县公安局被依法判赔受害人各种损失30万元。除此之外,省内外发生的很多冤假错案无不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个别“害群之马”公报私仇,栽赃陷害,徇私枉法,草率办案所致,诸如近年来轰动全国的“云南昆明市公安局干警杜培武杀妻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杀人案”等等,都是司法系统极其沉痛的教训!
自1998年出狱至今,十几年来,我无数次赴京、省、市上仧访,辗转奔波在人大、信仧访和各级法院之间,但是由于当年主办我案件的人至今有的还身居高位(其中有桐柏县检察院的正科级检察员、有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南阳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等),我一个平民百姓要想申冤又谈何容易?!但是,我坚信“公平和正义比太阳更光辉”,坚信党和政府一定会查明真相,给我平仧反昭雪,还我一个清白!我更坚信广大网友们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坚守良知的决心,坚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期盼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能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我的冤案,更期盼网友们能为我的冤案呼吁,我们全家人永远不会忘记你们的大恩大德。
“是非不能颠倒、黑白不容混淆”,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一息尚存,我就会继续上仧访,不停地喊冤,不为自己讨个公道,我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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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fan1iu@sohu.com申诉人:孟凡留
20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