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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我爸洗怨 我愿做谁的女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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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1-12 18:01:36
谁帮我爸洗怨 我愿做谁的女人
我来自豫南农村,即有鱼米之乡的信阳,现年26岁,身高1.60Cm,体重45KG,初中毕业后到南京打工,自知长相一般,至今孤身一人,守身如玉。有三个姐姐,皆已出嫁。家庭一直靠父亲维持,但一月前父亲含冤而别,留下我和母亲相依为命,不知所去!
我家住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河口村,父亲徐友恒,年仅59岁,20101124日上午十点出现右下肢无力,家中只有父亲和母亲,母亲去找村医黄娟来家中看看。黄娟来家后只给父亲测过血压,说200100,没有体格检查即盲目用药,有些输液的药瓶丢在家中,下午3点左右输完液离开,3点半父亲头痛剧烈,小便失禁,母亲见父亲症状加重,便将村医丢下的药瓶收起后,遂找车送到154医院,头颅CT为大量脑出血,在重症监护室抢救4天,出现呼吸衰竭,眼看救治无望于11月28日出院,出院仅两天,父亲就离开了人世。
小女不孝,于11月30日回来,没能和父亲说上一句话,只看到奄奄一息的父亲和村医用过的药瓶,是几只复方丹参和血塞通注射液,凭常识,这是治疗脑梗塞的药物,我爸可是脑出血呀,我把情况告诉了叔叔,我让四叔徐友国一起去找黄娟问问情况,黄娟支支吾吾,没有处方和任何记录。当我们把药瓶拿出来时,村医黄娟随和我们一起回来看看頻死的父亲,当着叔叔的面承认用药错误,请求谅解,回去商议。当晚父亲离开了人世。
按农村风俗,第二天起寺,即12月2日中午,仍没见村医黄娟有任何说法,于是我又和四叔徐友国去村卫生室,黄娟的母亲张建华来我家商议如何处理,张建华和我家亲戚商议未达成共识,张建华说回去找钱,晚上来再议,很晚了,仍不见村医来,我再次到村卫生室,张建华一改常态,说问过卫生部门,血塞通也打不死人,咱们走法律程序。我回去把村医的意见告诉亲戚,很多亲戚建议把父亲的尸体抬到村卫生室或乡政府,但姐夫都没回来,我家全是女的,都胆小怕事,且母亲又是很重视农村风俗的人,再说我们很相信政府和国家的法律,既然事实存在,走法律也可,我于是当晚向董家河派出所报了案,让他们做个记录,好有个法律依据,父亲按农村风俗土葬。
父亲土葬后,有亲戚几次找黄娟调解,黄娟拒绝调解,坚持走法律程序。并狂言走法律程序走到哪,接到那。后来我幼稚的认为都是乡间邻里,想大事化小,息事宁人,自己去村卫生室想把事情化解,黄娟竟说当时为什么不做尸体鉴定,自己没有责任,然后就骂人,完全不是一个医生,是个十足的女医霸、女流氓。
我咨询过医生,医生说徐友恒起病是个急性脑血管病,可以是一过性、缺血性、出血性的,因村医没有基本的体格检查,病因的几率大小都不好说,村医当时是按缺血性脑血管病治疗的,但没排除出血性就盲目用药,且血压控制程度不知。因没有任何记录,其他情况不详,但明显违背医疗常规,其失误能加重病情的恶化。
我拿着药瓶和CT片子到过卫生局,卫生局领导很冷漠,说要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起诉到法院。
我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没任何记录无法鉴定,已有《侵权责任法》,其建议直接起诉到法院,律师认为村医没及时转诊,严重违反医疗常规,误诊误治,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侵权责任。
我到卫生监督局举报过,说黄娟经营两家诊所,诊所没有护士,疯狂输液,已到过我家输液,其母张建华是以前的家庭接生员,亦一直在行医。领导说下去调查,如石沉大海。
我去过法院,法官说看不出黄娟的错误,不立案,我把药瓶、药物说明书、卫生法规、侵权责任法指给他看,他说没鉴定,不立案。我说鉴定不是法院委托的吗,他让我再去找卫生局,或找司法所调解。
没办法,我找到董家河司法所,司法所接过我的材料,并到派出所调取我母亲和村医的口供,司法所说找过黄娟几次,黄娟说不同意调解,自己没错。司法所说派出所的口供中黄娟没有提用血塞通注射液。我恍然大悟,村医越来越嚣张,她在篡改用药、隐匿证据。司法所建议我起诉,让法院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
折腾了一个多月,一无所获,自己就像个皮球,来回踢。这就是中国特色吧,法律太重了,她是有钱有势的人拿来维权的工具,我们穷人是拿不动,用不起的。我明白了,为什么那么多医闹,正后悔当初没去闹政府,这可能是我们穷人唯一的维权方法吧?!
母亲看着日易消瘦的我说,女儿啊,咱不弄了,她母亲接生行医一辈子,治死的不是好几个人,别人都弄不起,她一个哥是信阳肿瘤医院的主任,另一个哥是郑州铁路局的对长,等你父亲过了五期,你到南京打工,我去检破烂,饿不死就行了。母亲说这话,泪水哗哗的望下流。
来南京打工后,我和母亲常夜间醒来,抱头痛哭。想起此事,心如刀割、夜不能寐、寝食难安!我很想再去找卫生局、法院说理。但是我实在折腾不起,我还得靠打工的一千多元来养我的母亲,我也怕卫生局、法院来回推!
我的生命来自父亲,现在父亲不明不白,含冤而死。我很恨自己没能力替父亲讨个说法、找到公道,且听到村医嚣张的气焰,多少次我想到自杀,但我不能丢下母亲,我又不能自杀。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没有钱,没有人际关系,只有贫穷的身体,好在我尚未结婚,守身如玉,如果哪位领导能帮我爸洗冤,讨个说法,我愿以身相许,我愿做您的女人,如果您有女人,我愿做您的仆人、您的奴隶!
古有窦娥之冤,能六月飞雪。今有窦娥之冤2011,愿以身相许。不要认为我在夸张,谁没经历因庸医的失误导致家破人亡,没有看到医霸的嚣张,没有到衙门维权,谁就体会不到这种感受。用我的身体能帮父亲讨个公道,能给母亲安慰,能唤醒村医的医德,能帮天下千千万万的百姓找到维权方法,在现在社会,我认为很值。
望网友能帮我家找到这样的好官。拜谢!!
证据有药瓶、154病历和录音,保证以上99%真实正确。本人电话13401966356
 
离线宜居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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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1-12 18:57:20
感觉楼主的心在哭泣,
但是做法很不合适,
即使有人帮助了你
你的做法,会不会毁坏了一个你说的“好官”?
但愿,新的一年,事实真相大白!你能安心幸福!
和谐、友善的非资深信阳网友
离线tywb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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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软座  发表于: 2011-01-12 18:59:17
《感天动地窦娥冤》孝女 现代社会不一定非要走卖身洗冤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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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躺椅  发表于: 2011-01-12 20:55:18
2000年6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出台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这样进行了规范:“当事人无论以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损害或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法院均应当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是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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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1-13 1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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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1-13 1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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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1-13 14:37:11
村医白天经营的诊所,天天非法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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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1-13 14:40:44
张建华经营20余年的诊所,现仍在经营,合法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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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1-13 14:42:38
录音资料无法上传,需要的,请留下邮箱,谢谢
离线云端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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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1-13 16:01:28
强烈关注中!!!!!
离线心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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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1-01-13 19:28:42
关注........
离线心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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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1-01-13 19:42:14
本贴子应该置顶!!!!!!!
离线小强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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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1-01-13 19:46:12
值得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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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1-01-14 10:14:48
法院批示:庸医黄娟,你严重侵犯了徐友恒的健康权,剥夺了其生命权;侵犯了其家属的知情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比杰克逊的医生更严重,故判决如下:----------
卫生局批示:大胆黄娟,你违反卫生法规多条,违反医德,违反做人的本责,现吊销你的执业许可证,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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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1-01-14 10:40:01
可怜的孩子,你以身相许,谁还敢去帮你呀?傻孩子,你不想想,如果有人去帮你讨公道,对方肯定会说,你是为了想得到这个女人吧,此贴不能这样发!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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