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被害人是平舆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中共党员,工作顺利、与同事相处融洽,家庭和睦、生活平静,性格开朗,遇事沉着,没有自杀倾向。
2008年10月20日对我们家来说是个灾难,在这天突然离奇的永远失去了亲人,我们家也即刻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但更让我们痛心和悲愤的是,至今仍未给死去的亲人一个公道。世间悲痛,莫过于此!现将被害者的离奇死亡经过及为逃避信用社贷款而谋杀被害者的凶手苗某的犯罪行径贴出,泣求上级领导与广大的网友予以关注和帮助。
10月20日,重大犯罪嫌疑人苗某(女,成年人,汉族,住平舆县新华书店家属院南),以还款为由,多次打电话联系将被害人骗到其家中后,苗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从五楼丢出窗外。平舆县刑警队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10月21日认定被害人系自杀身亡,22日又认定被害者为意外死亡。自古以来,人命关天,刑警队将重大犯罪嫌疑人留置后,在没有排除其嫌疑的情况下,在第二天释放。我们作为死者家属对此结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此案中存在太多的疑点:
一、据苗某说:“被害者是在苗某的家里”。但在案发房间的地板上就没有被害者走的脚印,窗台上也没有脚印和右手印。被害者怎么会跑到苗某家窗户外面呢?案发现场的北窗台外侧东角(右下角),有明显的四个左手指向里挣扎三次的痕迹,这是被害者被苗某等人丢到窗外后,被害人在挣扎中唯一能抓到的地方(窗台的外侧):第一次抓到窗台外侧的涂料上,第二次向里抓在窗台玻璃推拉槽内(玻璃推拉槽内有遗留的涂料印),第三次抓在窗台内侧推拉槽上,有求生的三个左手指印。种种痕迹表明被害人在往里挣扎时被苗某等人第二次推下楼。专家分析,只有被人丢下去时,被害者才会留下这种左手指印。案发房间两边白色窗帘有明显血迹还有他人留下的指纹,据我们了解:10月20日22点左右,有人听到争吵声和呼救声。
二、被害者皮鞋底与裤子上蹭有室内某物品黄色颜色,在案发窗口外墙上面有明显向上爬的脚踩印(墙上也有同样黄色颜色痕迹),案发房间地面上却没有这种颜色。证明博斗后,有人清理现场。
三、死亡现场,有两件男式上衣(衣服上有血迹)、红被罩、红毛毯(后据苗某交待,上述四件物品均系苗某家的东西)等物品。其中深蓝色上衣的袖口有新撕破的痕迹,男式西服里侧也有新撕裂的痕迹。但在21日上午勘查现场时,警方对这些重要证物却视而不见,下午我们见到后,将这些物品捡起交予警方时,他们仍坚持认定这是别人扔的垃圾,但这些物品为何会出现在被害人的尸体旁边?现场种种迹象显示被害者是被人用物品包住上身,并经过搏斗后被人抬出窗外扔向楼下。
四、据苗某叙述10月19日至22日这几天她家中没人,也没在家吃饭和聚餐。10月22日我们在现场苗某家中看到,桌子上有酒瓶和酒杯,有很多啤酒瓶盖,桌子上有一碗吃过不久的方便面,里面有两双筷子,旁边垃圾篓里有两盒250ml的伊利优酸乳饮料;纸篓里有大量啃过不久的骨头,有烟头。另外在苗某家厨房临近窗户的锅台上,明显有第三人脚印。证明当天有其他人在家吃饭,苗某明显说谎。我们让警方做鉴定,警方却说与本案无关。我们请求公安机关查清这些其他人究竟是谁?警方不予受理。
五、据苗某口供:案发前她听到有人敲门,问对方是谁,对方说是张某某和他爱人,然后苗某就去开门,门锁坏了,打不开,张某某就从外面用脚跺、用锤撬,苗某则在屋内用剪子、刀、起子撬门,用脚跺门,也弄不开,后来张某某等人下楼了,没有走到楼下就听到楼房后面的响声,就告诉苗某说有人掉下去了,在下面躺着。苗某就从后窗户向下看,看到了被害人在地上趴着。后据张某某口供,当晚他去苗某家是去要苗某欠他的房钱,怕苗某耍赖,又找了几个亲戚朋友去作证。
据我们了解在案发后,苗某找人抛尸,但被对方拒绝后,又编造这些要帐撬门的谎言。苗某与张某某是干亲戚,当时下着大雨,为什么张某某和他爱人在深夜找苗某要钱?又找亲戚朋友去作证?
据苗某说:当时房门打不开,张某在门外用锤子撬,她在屋内用刀、剪子撬,都撬不开门。但从现场情况看,苗某家的门内侧并没有撬过的痕迹,且苗某后来又是怎么出去的?
张某某他们在楼梯上怎么会听到楼后面的响声?(张某某 他们说:“人已经跳下去了,在下面躺着了。”)为什么:中间隔了几间房,外面还下着大雨,他们还能确定是人掉下去了,而不是其它东西?为什么他们确定人是从苗某家里掉下去的?(说明张某某已经知道内情。)我们认为这个证词里面互相矛盾。
六、被害人在案发当日21点51分曾给女儿打电话说,现在就回去。但在案发现场被害者身上没有手机,我们多次向警方询问被害人手机在哪里,警方告诉我们现场各个角落都勘察完了,找不到手机,却在第6天,警方又说在苗某家中找到手机。并且手机明明还有电,被害人在外从不关机,为什么关机了?是谁关的机?
七、被害人知道苗某曾冒用他人身份在信用社贷款事项,但经手办理的信贷员已经死亡,苗某有想赖账不还的想法。因此被害人催促苗某尽快归还其经手贷出的款项,同时被害人还知道苗某与他人一些密事,因此,苗某早有预谋,杀人灭口,达到其赖掉所有贷款的目的。
八、警方在搜查死者遗物时身上有身份证件,也有与家属联系方式,苗某也知道我们的联系方式,但故意不通知我们家属,事隔长达10个多小时后才通知单位,并由单位通知家属。这种处理方式十分反常,且当我们到达现场时,现场已被清理,误了我们找证据的时间。
九、在案件没有侦结前,警方对案发现场苗某家并未采取封锁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亲戚可自由出入!第一出警人员是谁?现场的第一手资料是什么情况?关于案件的物品指纹鉴定,对这些疑问,警方均不给我们合理答案。
十、10月24日对死者进行解剖,我们初步了解到解剖结果如下:
⑴ 大脑损伤,小脑损伤; ⑵ 左眼底出血、左脸有伤; ⑶ 肝、肾破裂; ⑷ 肺大面积损伤;
⑸ 心脏有损伤; ⑹ 左侧胸肋第二肋断裂;
⑺ 右侧肋骨第六、七肋断裂; ⑻ 左侧肋骨断裂。
但现场看到死者是面部朝下,后脑有击伤,我们找专家分析,被害者掉在地上的姿势,证明是被人推下去的。我们发现身体内部、外部有多处伤痕。截止到现在被害者已经死亡一个多月了,但我们至今还未收到警方出具的正式尸检报告。死者怎能安息?!!!
十一、在本案中,苗某说,案发后,与多人打电话联系,为何不打120(先救人)?不打110报警?却是先找自己的亲戚帮忙?
十二、参与的人员有:苗某和她外甥,彭某、刘某(苗某的表哥),张某某和其爱人蔡某、女儿,张某的外甥、外甥女,好友刘某、张某。目前他们口供互相矛盾,现场已遭破坏。
平舆县公安局只听苗某等人一面之词,对整个案情的种种疑点未作出合理解释,对我们提供的线索也不予理睬,让我们自己找证据,对此重大人命案不立案侦察。我们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查清这些证词的真伪。
我们恳请上级领导与广大网友,关注此案。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网恢恢,疏而不露。请上级领导立案查清事实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给平舆县信用社和当地百姓一个公道。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我们全家感激不尽!!!
死者还未安息!
冤!冤!冤!
联系方式:13938375805